1. 税收居民个人王方是境内A公司职员,2019年全年取得A公司支付工资薪金收入140000元(已代扣“三险一金”),2019年3月,王方在网上承揽境外甲国B公司的一项设计业务,通过互联网远程工作,2019年全年取得B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折合人民币200000元。2019年5月,王方的一本著作被境外乙国C出版社出版,取得稿酬所得折合人民币80000元。王方的劳务报酬所得已按甲国税法缴纳所得税15000元、其他税收10000元;稿酬所得已按乙国税法缴纳所得税9600元,其他税收7000元。 王方有一独生子女, 2019年在初中二年级读书。王方自己也是独生子女,父母在2018年均超过60岁。此外,2019年王方无其他按规定可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王方2020年3月份汇算清缴时,应补(退)个人所得税款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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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06-26 16:18 发布 1858次浏览
- 送心意
派大星老师
职称: 税务师
2021-06-27 13:01
您好,学员:
1.李某在境外甲国、乙国取得的综合所得,按照来源国家(地区)税法缴纳的所得税,可以限额抵免。因此,李某甲国待抵免税额为15000元,乙国待抵免税额为9600元。
在甲国、乙国缴纳的其他税收不得抵免。
2.李某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来源于境内工资薪金收入额=140000元
来源于甲国家的劳务报酬收入额=200000*(1-20%)=160000元
来源于乙国家的稿酬收入额=80000*(1-20%)*70%=44800元
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140000+160000+44800=344800元
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44800-60000-3000*12)*20%-16920=32840元
3.李某在境内预缴税额
年度按累计预扣法预缴税额=(140000-60000-3000*12)*10%-2520=1880元
王芳为独生子女可享受每月扣除额为2000的扣除标准,同时有一独生子女,教育支出扣除标准按照1000元,
4.李某甲国、乙国所得税抵免限额
甲国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甲国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32840*(160000/344800)=15238.98元
大于甲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15000元,按实际缴纳的税额15000元抵免。
乙国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乙国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32840*(44800/344800)=4266.91元
小于乙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9600元,按抵免限额4266.91元抵免。
5.李某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32840-1880-15000-4266.91=11693.09元
乙国未抵免税额=9600-4266.91=5333.09元,可在以后5年内李从乙国取得的所得抵免限额有余额时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