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派大星老师

职称税务师

2021-06-27 13:01

您好,学员:
1.李某在境外甲国、乙国取得的综合所得,按照来源国家(地区)税法缴纳的所得税,可以限额抵免。因此,李某甲国待抵免税额为15000元,乙国待抵免税额为9600元。
在甲国、乙国缴纳的其他税收不得抵免。
2.李某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来源于境内工资薪金收入额=140000元
来源于甲国家的劳务报酬收入额=200000*(1-20%)=160000元
来源于乙国家的稿酬收入额=80000*(1-20%)*70%=44800元
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140000+160000+44800=344800元
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44800-60000-3000*12)*20%-16920=32840元
3.李某在境内预缴税额
年度按累计预扣法预缴税额=(140000-60000-3000*12)*10%-2520=1880元
王芳为独生子女可享受每月扣除额为2000的扣除标准,同时有一独生子女,教育支出扣除标准按照1000元,
4.李某甲国、乙国所得税抵免限额
甲国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甲国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32840*(160000/344800)=15238.98元
大于甲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15000元,按实际缴纳的税额15000元抵免。
乙国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乙国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32840*(44800/344800)=4266.91元
小于乙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9600元,按抵免限额4266.91元抵免。
5.李某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32840-1880-15000-4266.91=11693.09元
乙国未抵免税额=9600-4266.91=5333.09元,可在以后5年内李从乙国取得的所得抵免限额有余额时抵免。

1. 税收居民个人王方是境内A公司职员,2019年全年取得A公司支付工资薪金收入140000元(已代扣“三险一金”),2019年3月,王方在网上承揽境外甲国B公司的一项设计业务,通过互联网远程工作,2019年全年取得B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折合人民币200000元。2019年5月,王方的一本著作被境外乙国C出版社出版,取得稿酬所得折合人民币80000元。王方的劳务报酬所得已按甲国税法缴纳所得税15000元、其他税收10000元;稿酬所得已按乙国税法缴纳所得税9600元,其他税收7000元。

王方有一独生子女, 2019年在初中二年级读书。王方自己也是独生子女,父母在2018年均超过60岁。此外,2019年王方无其他按规定可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王方2020年3月份汇算清缴时,应补(退)个人所得税款多少元?
知识扩展: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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