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金子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2021-07-01 20:07

您好,学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零售是指批量购进零散销售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商业行为。 典当行的经营范围中若无金银首饰零售,不能视其为从事金银首饰零售的单位,不征消费税。 同样,个人之间转让使用过的金银首饰也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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