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是你好,我司是销售汽车4S店,在销售汽车时收取客户的信贷手续费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第一条、第(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我司在15年1-4月已经按照上述文件把信贷手续费收入按17%交纳增值税了,那么在5月份营改增开始这个随车销售产生的信贷手续费收入也是按17%缴纳吗?还是可以按营改增后6%去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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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6-12-09 11:28 发布 149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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