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教一下:甲是A公司股东,持股100%;A公司对外投资B公司50万,占股10%。B公司目前实收资本500万,未分配利润100万。现,A公司欲将所持B公司10%股权按50万平价转让给甲,然后,将A注销。请问:A公司以50万转让B公司股权给甲,是否会被税务部门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该转让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不以减少税款缴纳或延迟缴纳为目地,不影响原来实质经营活动,平价转让有正当理由??
阿碧霸
于2021-07-06 09:06 发布 770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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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学。你这个如果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税局通常是不会通过的。
会适当 让你调整,适当 盈利交点税的。
除非 你有正当理由 ,这个公司亏损或未来没有前景。
2021-07-06 10:14:53

未分配利润 要作为给股东的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019-07-26 16:44:26

你好,需要补折旧
税收利润可以转
2020-07-28 05:17:33

您好,什么叫未分配利润全是应收账款,没有现金?提取法定公积后可以转为实收资本
2017-03-21 14:42:44

你好!这个确定不了。就像你发了10000块钱工资,买了衣服,鞋子,又买了吃的,还交了水电费,最后你卡上的钱比上个月月底多了1000块。
你问我你家里面的东西比以前多了一些什么,我也确定不了一样。本身不是完全对应。
2019-07-10 17: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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