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张壹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1-07-08 14:47

你好,正常入成本,做汇算清缴时做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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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正常入成本,做汇算清缴时做调增.
2021-07-08 14:47:00
您好,入账只要是真实的业务,就没有问题的。请参考以下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96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149474/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2017-12-16 17:10:10
好的,我会尝试一下。还有其他什么情况可以提供补开发票的服务吗?
2023-03-23 10:31:20
是的,你可以将这批货物的销售收入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但是,你需要记录这笔收入,以便在未来的税务报表中进行报告。
2023-03-01 15:05:18
首先,请你先把问题详细描述一下,拿出发票无法拿,年前暂估库存商品,要做汇算清缴纳税调增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一般暂估的库存商品的发票,应当统一汇总抵扣,而不能分开抵扣,以避免单份发票超过最大抵扣金额。同时,公司也要记录发票在财务账上,并根据发生金额调整抵扣方式,做好应税记录。拓展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实施现金抵扣税款时,应当按照发票上的税率及金额正确计算税款,以及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
2023-03-15 10: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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