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员工去税务局代开车辆租赁费,发票备注栏写的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我在个税系统分类所得中填报,例如代开10000元代扣个税1600元是这样吗?次年汇算清缴综合所得这个税费不超过12万能退税吗?
慧慧
于2021-07-17 09:44 发布 1130次浏览
- 送心意
夏天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21-07-17 09:46
你好,这个租赁所得是不在次年汇算清缴中的12万元以内的,这是属于财产所得,当月金额不超过4000元,减去800扣除费用后,按20%扣缴所得税,超过4000元一个月的,按照金额的80%再按20%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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