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一家房地产企业,乙是一家房地产建设单位,因甲资金困难截止2020年底甲欠乙100万工程款未支付,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将5套房作为抵押付工程款(5套*20万),因乙方无售房资质,所以委托甲代为售卖5套房,售出一套付乙一套房款,若甲在代为售卖期间,房价卖高的情况均与乙无关,2021年5套房全部售出,买给了丁,共计收入120万,按合同约定甲支付乙方100万,剩余20万为甲方盈利收入,丁现要求开具发票,问甲账务怎么处理? (注:甲将5套房抵押给乙后购房发票一直未开具)
小幸福
于2021-07-27 11:12 发布 862次浏览
- 送心意
Miya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1-07-27 11:21
同学,你好
回复如下:
做价外费用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
回复如下:
做价外费用
2021-07-27 11:21:45
税务上的风险就是:已付出款项没有发票,没有办法进行正常都扣。
2019-07-13 10:45:34
你好,不可以的
2017-03-21 17:11:32
您好!可以的。 补充一份合同。
2017-01-11 17:54:23
您好,房产公司收到购房者预收款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07-20 22: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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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幸福 追问
2021-07-27 11:34
Miya 解答
2021-07-27 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