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丁天浩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2021-08-02 17:22

1、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标记异常
的,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
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后,携带相关证明
材料(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
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2、因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标记异常的,申
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后,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3、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标记异常
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资料见
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携创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4、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
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
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
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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