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18年5月至21年2月在四川某劳务公司任职会计,现在应税务稽查要求,出具18年电子帐套,凭证,账簿,但18年的电子帐套遗失,账簿遗失,而所有年份的记账凭证保存完好,请问一下这种情况,面对账簿遗失的处罚是怎样的,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前提是现在税务稽查的处罚是说要按照收入的百分之五进行核定)
彪壮的小馒头
于2021-08-13 12:10 发布 796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1-08-13 13:00
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1、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会计人员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有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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