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6-12-21 15:54

您好,发生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按如下方法确认坏账才使税务认可,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 

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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