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小惑老师

职称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21-08-27 08:52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温馨提示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4.必须是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才能享受限额优惠。

5.从事个体经营的业务范围不作限制。

6.一个优惠主体只能享受3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小小马 追问

2021-08-27 08:54

我司员工有退役士兵,发了工资申报个税的时候,有什么个税优惠政策吗

小惑老师 解答

2021-08-27 09:19

你好,这个目前没有优惠政策的

小小马 追问

2021-08-27 09:32

好的,谢谢

小惑老师 解答

2021-08-27 14:29

不客气,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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