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1-09-02 12:14

你好
不能 要存档保存的 

一地金 追问

2021-09-02 12:20

还有什么用呢?公司也没了

玲老师 解答

2021-09-02 12:23

你好
会计档案  规定是要留 存备查的   

一地金 追问

2021-09-02 14:44

老师 不管企业有没有注销,开票作废的发票 都要留存保管哇?

玲老师 解答

2021-09-02 14:55

你好
对,是这样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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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 不能 要存档保存的 
2021-09-02 12:14:49
您好,公司注销后帐目不能销毁。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帐簿(包括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会计凭证、报表和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保存10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022-03-19 12:03:01
你好!不行的,还要继续留存的
2022-03-19 11:58:33
你好!《公司法》规定,公司注销必须履行“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项程序。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也是清算的前置性程序,而清算又是公司注销的前置性程序。公司只有经过上述三项程序,才能使其法律人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经注销登记并公告后,公司终止。我们可以将公司注销登记日理解为公司终止日。那么公司注销后,公司的会计档案资料及重要文件该如何保存管理,本文就此问题依据现行法规对此进行深入探讨论述。   一、公司注销后原公司会计资料的保存管理   公司注销后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公司账簿和文件的保存问题。账簿和文件记录着公司在存续期间的一切事务,是极其重要的,不能轻易毁损。但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如由谁保管,保管多长时间,公司原股东是否有权查阅等,不管是《公司法》,还是《档案法》和《会计法》都对这个问题未作具体规定。《会计法》只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这些规定了会计档案的保存。对此,国外的立法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定清算结束后,“公司的账簿和文件应在一个由法院指定的可靠地点保管10年”;日本《商法典》规定“公司的账簿及有关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于本公司所在地清算完结登记后,应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过半数的股东确定”。因此结合当前实务操作,建议由法人股东(或大股东、或股东会决定指定一名股东)负责保存管理会计档案资料不少于15年,唯有这样保管,是比较合情合理,又合法。   二、公司注销后其他重要文件的保存管理   公司一旦被注销后,其法律人格即告消灭,那么谁是保存公司重要文件的主体呢? 综合世界各国法例,无非两种保存主体:一是官方主体,即法院或其他官方机构,;二是在原股东中确定,即私主体。从我国公司登记和注销的机构和程序来看,法定的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我国公司注销又很少通过法院的程序来完成,因此,为了监督和操作方便,建议在公司注销后,应将公司在存续期间的重要文件(公司章程,租赁合同、股东会决议等)交由原公司登记机关保存为宜。同时原股东(指定)应保留其相应的复印件为宜。   三、总结语   综上所述,公司注销后其会计档案资料及重要文件应由股东会决议指定一名股东负(或法人股东)责保存管理,保管期限主要依据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家档案局会同制定, 因会计档案的重要程度不同,其保管期限也有所不同, 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具体规定如下:永久档案即长期保管,不可以销毁的档案;定期档案保管期限应不少于15年为宜。
2018-08-09 16:22:19
你好,公司注销后,凭证可以移交给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不可以擅自销毁。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最少应保管10年。否则擅自销毁,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规定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八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08-30 08: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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