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购买了某项商标权。用银行存款支付款项240000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摊销期限为十年。使用三年后,该公司将其商标权的使用权转让给LD公司。转让合同约定:LD公司每月初向LY公司交纳3000元(含税)的使用费,使用期为5年。转让时,LY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律师、公证等费用1000元 销售无形资产增值税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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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09-29 20:25 发布 78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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