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 请问按期纳税的为什么是5000-20000,不是直接20000呢,怎么还有区间
木白木易
于2021-10-22 15:19 发布 205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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