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易 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2021-11-10 15:47

一、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无住所个人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按照《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一条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

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具体计算方法为:股权激励乘以股权激励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之比。

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的境内外股权激励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所得的,应当先分别按照计算不同归属期间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来源于境内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收入额。

二、计算方法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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