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meizi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1-11-11 12:20

你好 ;    比如我是A地区的人 。 我去B地区给你提供安装空调的服务 ; 那么B地区就是服务提供地区

水中的小鸟 追问

2021-11-11 12:21

那比如我户口在A地,客户在B地,但是我是在我日常办公地C地远程为B客户提供网络技术安装服务,不需要到B地,那这个时候我的服务发是在哪个?

meizi老师 解答

2021-11-11 12:23

你好 ;    那就是在C地区去提供服务了   ;  实际就是  你服务是在哪个地方提供来判断的。  有一个是 纳税按劳务发生地来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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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 ; 比如我是A地区的人 。 我去B地区给你提供安装空调的服务 ; 那么B地区就是服务提供地区
2021-11-11 12:20:03
你好!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决定。 3、连锁经营企业的纳税地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4、企业所属机构的纳税地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3)项[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5、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2)项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3)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第35条规定,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7、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4)项规定,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2017-10-30 12:55:01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 8 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 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 展 交通运输业和 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 的 通知 》 财税([2011]111 号)《附件 1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附件 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规定:“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7-06-14 08:18:04
你好,在房屋做落地缴纳
2021-12-11 19:55:17
你好!固定业户、非固定业户以及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问题。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税收属地管辖原则,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是一般性规定。这里的机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注册登记地。如果固定业户设有分支机构,且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审批权限如下: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财税〔2012〕9号)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非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非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补征营业税。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为促使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同时方便其申报缴纳所扣缴税款,本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017-06-08 11: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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