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长城公司计提工资薪酬700万元,实际发放660万元,其余部分拟于2020年7月发放当年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0.5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可在税前扣除,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44)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700-660)+(20.5-660×2.5%)=44(万元) 我的问题是为什么这里的差异是44万,工资总额2.5%,不应该是20.5-700*2.5%,怎么会是660*2.5%
王妈妈
于2021-11-11 20:54 发布 1082次浏览
- 送心意
朱立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1-11-11 20:58
你好 教育经费的计税基础是实发工资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同学当年可以纳税调减18万元
2020-11-03 21:15:30

你好 教育经费的计税基础是实发工资
2021-11-11 20:58:04

都是有比例的
工会经费按工资的2%
福利费按工资的14%
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的8%
2019-04-29 12:55:00

同学,你好
比率没有错
只要不超过8%就可以
2020-06-20 21:42:10

您好。同学您好,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没有扣除年度的限制规定。也没有具体的顺序规定
2022-02-22 09: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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