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做航空航天方面增强现实虚拟现实软件开发的企业,我们开发的软件大多是保密的而且是订制的,目前还没有软件企业和高新企业的资质,我想问我可以正常按软件企业设置科目和做账 只是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吗?
小鱼儿
于2021-11-15 14:42 发布 573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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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你可以按照软件企业设置科目,只是不享受相关的优惠就可以了。
2021-11-15 14:42:27
您好~不一样哦
软件企业是即征即退3%
2018-11-04 21:19:44
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可以参照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参照(财税〔2017〕34号)、《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2019-02-03 16:22:03
软件企业指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的企业。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的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中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了明确规定,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号)中对双软企业在新所得税法颁布之后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力予以了明确,因此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应当重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争取最大限度的税收利益,这些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所得税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增值税
自2000年6 月24 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
2015-12-28 13:40:30
你好,同学。高新目前 是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15%
科技型企业对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
然后就是企业中的研发可以考虑加计75%扣除。
2019-12-06 10: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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