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开设 A 公司,主要业务为电脑配件的销售,甲任事长。一年后丁见公司利润高,逐投入50万元入股,但木参公司管理。 A 公司的四名股东关系不睦,股东甲和丁暗自联合历友成又合开了一家电脑配件公司,经常将 A 公司的客户拉到 C 公司。 几年后, A 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资不抵债,债权人 B 公司向 A 公司索债未果,聘请律师调查 A 公司财务状况 发现:甲挪用了公司20万资金炒股;公司章程记载股东乙用一套住房出资,但该房虽过户到公司名下,但仍 乙一家居住使用;丙是以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出 ,但木过户,并已转让给陈某。 甲和丁另外开设 C 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司法的竞业禁止义 务?为什么? 陈某能否获得轿车的所有权?为什么? 4,股东乙的出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5、对 B 公司的債务,四名股东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 分别说明承担连带貢 范围。
义气的小鸭子
于2021-11-26 10:47 发布 76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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