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新项目一般纳税人。假定2017年1月开始取得预收款,1月预缴增值税5万,2月预缴10万,3月预缴20万,4月预缴30万,同时第一批房屋竣工交付使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我在5月份申报增值税时,“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的第四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本期发生额栏填写4月份的30万呢,还是填写1到4月份的预缴税款合计数,即5 10 20 30?
江湖小虾
于2017-02-12 17:26 发布 1022次浏览
- 送心意
袁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7-02-12 18:12
公司本月已认证的专用发票中,有一部分是6%的专票。在填写“进项结构明细表“时有两个问题:
一、生活服务的进项,这一栏,是否是指营改增后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象什么广告设计,会展服务,广告费等)?
二、”时由于下面的“其中:生活服务的进项\",这一栏,我不太好判断,单位的6%进项中的哪些属于这项(如审图公司的图审费,测绘公司的测绘费等),所以,我只将6%进项的合计数填在“6%税率的进项”这一栏,而对下面的明细栏不填写,这样进项税额的总数与系统自动带出来的数字是吻合的,这样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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