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租赁协议,将其自用的一栋 写字楼出租给乙企业使用,租赁期开始日为2016年7月1日。 2016年7月1日,该写 字楼的账面价值为12 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的原值为19 000,已计提折旧7 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5 000万元。2016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 价值为16 5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 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18 500万 元;2018年6月30日租赁期届满,甲公司收回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并以21 800万元 出售,出售款项已收入银行存款户。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 后续计量,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编制2016年7月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6月30日的
哭泣的冰棍
于2021-12-08 09:12 发布 118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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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依 解答
2021-12-08 0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