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宋生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7-02-15 1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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