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我公司因欠A公司款被诉讼,现被法院强制执行 问
逾期损失费应计入 “营业外支出” 科目。支付时,借记 “营业外支出 - 逾期损失费”,贷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它属于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失。 答
老师,请教一下,暂估发票,一般什么时候要回来呢就可 问
你好,一般汇算清缴之前拿到就可以了。 答
公司正常经营,现开了个线下的展销馆,请问展销馆是 问
地址不一样吗?如果不一样的话,你要么是分公司,要么是子公司,或者是重新建账 答
老师,个税征期内忘记申报了,后面申报产生了2分钱的 问
你好,这个你们当时支付了吗?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答
老师,我之前的发票会计分录做的,借方:待摊费用,贷方: 问
借其他应付款 借管理费用负数。 答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怎么填写
答: 你好,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可以在APP填写的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里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算啊?
答: 五、住房租金 (一)适用条件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洲、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此,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适用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二者中较高者。 需要说明的是,文件要求的是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不是一定要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主要工作城市”仅用于判断有无住房、适用哪一档扣除标准,而不一定与实际租赁地一致。 2.纳税人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 3.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也没有自有住房; 4.纳税人及其配偶未选择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上述四个条件应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二)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 这个扣除标准适用于四类城市,前三类的城市范围都比较明确,只有“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网上遍寻不到具体的城市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以三沙市为例,国务院官网可查询到国函〔2013〕20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国务院确定,三沙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笔者认为,通过上述两个文件,可以间接推定,三沙市即为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之一。对于自己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否可按“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适用1500元的月扣除标准,小伙伴们可以照此进行间接查询。 2.除第1项所列四类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以北京市为例,户籍人口可在北京市统计局官网“北京统计年鉴”中查到,且按区、按年龄、按性别进行了分类统计,非常清晰。 一般统计口径认为,常住人口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半年以上的人口。户籍人口是指公民依照户口登记条例已在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常住人口更能反映一个地区的人口状况。因此,笔者认为,考虑到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本就是针对城市化进程中人们减税降负而设计,那么是否以“常住人口”确定扣除标准更为合理? 对于主要工作城市所在地与租赁住房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适用的扣除标准按前者确定。 (三)扣除方式 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 (四)留存资料 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这个你去你税局vx公众号有说明你可以去看下具体的操作说明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聘用退休人员,申报个税怎么填写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个人社保,住房公积金扣除?
答: 退休的不需要交社保, 专项附加扣除,他有得,让他自己在个税APP里面填写。
米朵儿 追问
2021-12-14 19:18
紫藤老师 解答
2021-12-14 19:18
米朵儿 追问
2021-12-14 19:20
紫藤老师 解答
2021-12-14 19:22
米朵儿 追问
2021-12-14 19:55
紫藤老师 解答
2021-12-14 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