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 税务局让我们补税 我们是不是做未开票收 问
是的,对的,是这么做的。 答
老师,四个报表各个项目该如何设置公式? 问
利润表 一、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 主营业务收入 %2B 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如销售材料、出租固定资产等的收入。 二、营业成本 营业成本 = 主营业务成本 %2B 其他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是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如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等。 三、税金及附加 该项目根据 “税金及附加” 账户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四、销售费用 根据 “销售费用” 账户的发生额分析填列,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如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代销手续费、租赁费等。 五、管理费用 依据 “管理费用” 账户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包括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六、研发费用 单独列示的 “研发费用” 项目,根据 “研发支出” 科目中费用化支出明细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七、财务费用 按照 “财务费用” 账户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八、其他收益 根据 “其他收益” 账户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主要是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等。 九、投资收益 根据 “投资收益” 账户的发生额分析填列,核算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十、净敞口套期收益 依据 “净敞口套期收益” 账户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十一、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根据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账户的发生额分析填列,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十二、信用减值损失 按照 “信用减值损失” 账户的发生额分析填列,核算企业计提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 十三、资产减值损失 根据 “资产减值损失” 账户的发生额分析填列,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十四、资产处置收益 依据 “资产处置损益” 账户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十五、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税金及附加 - 销售费用 - 管理费用 - 研发费用 - 财务费用 %2B 其他收益 %2B 投资收益(- 投资损失) %2B 净敞口套期收益(- 净敞口套期损失) %2B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 信用减值损失 - 资产减值损失 %2B 资产处置收益(- 资产处置损失) 十六、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 = 营业利润 %2B 营业外收入 - 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收入是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如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营业外支出是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如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盘亏损失、非常损失、罚款支出等。 十七、净利润 净利润 = 利润总额 - 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是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十八、每股收益(仅适用于上市公司等) 基本每股收益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 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稀释每股收益需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计算较为复杂。 现金流量表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公式一(直接法):主营业务收入 %2B 其他业务收入 %2B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2B (应收账款期初余额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2B (应收票据期初余额 - 应收票据期末余额) %2B (预收账款期末余额 - 预收账款期初余额) - 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 - 票据贴现的利息 公式二(间接法):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 %2B 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期初数-应收账款期末数) %2B (应收票据期初数-应收票据期末数) %2B (预收账款期末数-预收账款期初数) %2B 本期计提的坏账准备 - 本期核销的坏账 - 本期票据贴现的利息支出 - 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而减少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 %2B 本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 收到的税费返还:根据 “其他应收款 —— 应收补贴款”“营业外收入 —— 政府补助” 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经营租赁收到的租金等,根据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公式一(直接法):主营业务成本 %2B 其他业务成本 %2B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2B (存货期末余额 - 存货期初余额) %2B (应付账款期初余额 - 应付账款期末余额) %2B (应付票据期初余额 - 应付票据期末余额) %2B (预付账款期末余额 - 预付账款期初余额) - 当期列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职工薪酬 - 当期列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折旧费和固定资产修理费 公式二(间接法):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 %2B 资产负债表中(存货期末数-存货期初数) %2B (应付账款期初数-应付账款期末数) %2B (应付票据期初数-应付票据期末数) %2B (预付账款期末数-预付账款期初数) %2B 本期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职工薪酬 %2B 本期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折旧费和固定资产修理费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应付职工薪酬” 借方发生额(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薪酬) %2B (应付职工薪酬 —— 在建工程期初余额 - 应付职工薪酬 —— 在建工程期末余额) 支付的各项税费:“应交税费” 各明细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累计数 %2B “管理费用” 中 “税金” 本期借方发生额累计数 %2B “其他应交款” 各明细账户借方数 %2B “其他应付款” 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不包括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实际支付的耕地占用税等)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经营租赁支付的租金、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罚款支出等,根据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对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债务工具和合营中的权益等投资收到的现金。不包括债权性投资收回的利息、收回的非现金资产,以及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根据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 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因股权性投资而分得的现金股利,从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分回利润而收到的现金,以及因债权性投资而取得的现金利息收入,但股票股利除外。根据 “投资收益”“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反映企业出售、报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包括因资产毁损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根据 “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 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反映企业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减去相关处置费用以及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及增值税款等,以及用现金支付的应由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根据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 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投资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取得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对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债务工具和合营中的权益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交易费用,但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除外。根据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 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反映企业购买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实际收到的款项,减去直接支付的佣金、手续费、宣传费、咨询费、印刷费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根据 “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应付债券” 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而收到的现金。根据 “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 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接受现金捐赠等,根据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 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包括偿还金融企业的借款本金、偿还债券本金等。根据 “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 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或用现金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根据 “应付股利”“应付利息”“财务费用” 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固定资产以后各期支付的现金等,根据 “长期应付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答
填完专项附加扣除后,工资实际开低于多少不用缴个 问
低于6万加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合计 答
可用发票额度50万,发票总额度100万,这表示这个月只 问
你好,不是的,这个额度要么是季度的额度,要么是月度的。 答
老师:我不是很明白这个分录,公司跟店铺在财务软件 问
同学你好 这个是按月摊销的 答
处置资产二笔,一笔赚了,一笔亏了,汇清缴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资产损失账载金额,是只填亏的部分吗?还是亏-赚后的余额?
答: 您好,是只填写亏的部分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怎么填
答: 你好,你可以看一下说明 A105090表填写的是什么内容,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zds/062/062-2-1.html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老师# 那个课件里面有这个讲解啊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答: 1、行次填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第1行至第6行、第8行填报总机构情况,第7行填报各分支机构汇总后情况。 第1行“一、清单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本行金额等于第2行至第8行的合计金额。 第2行至第8行,分别填报相应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类型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第9行“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本行金额等于第10行至第13行的合计金额。 第10行“(一)货币资产损失”:填报企业当年发生的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货币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11行“(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填报应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的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12行“(三)投资损失”:填报应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的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投资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13行“(四)其他”:填报应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的其他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其他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14行“合计”行次:填报第1+9行的合计金额。 2、列次填报 第1列“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损失金额。 第2列“资产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收益。 第3列“赔偿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取得的相关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 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5列“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为第4-2-3列的余额。 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三)主要变化 在取消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的基础上,对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的填报项目进行了必要整合。 1、行次。保留了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的填报项目,将“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项目的相关行次调整为按大类填报,取消原填报明细项目的要求。 2、列次。采用了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的填报项目。 二、税法规定 (一)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其中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具体包括: 1、货币资产损失 (1)现金损失,如现金盘亏、短缺、收缴假币等损失。 (2)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 (3)因债务人破产、停止营业、死亡、失踪、债务重组、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以及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和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0.01%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非货币性资产损失 (1)存货非正常损失,包括存货的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如果该项损失数额较大(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 ,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存货被盗损失。 (2)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包括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3)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包括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其中因质量原因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 (4)生产性生物资产非正常损失,包括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5)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的资产损失。 (6)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 3、投资损失 (1)债权投资损失,包括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无法收回的债权: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2)股权投资损失,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原因使股权投资无法收回的损失。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3)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4)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4、其他资产损失 (1)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 ,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 (2)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 (3)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水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 (二)损失申报类型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的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2、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3、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4、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三)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四)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行政机关的公文;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三、会计规定 会计上出于谨慎原则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货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资产减值损失实际发生时,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再冲减资产减值准备,并确认因出售、处置、报废、毁损、盘亏等原因发生的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四、税会差异 (一)对于资产减值准备处理的差异。对于资产减值准备,税收基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规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计提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资产减值损失实际发生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存在差异。对于资产损失扣除,会计侧重内部管理的要求,税法有一套自身的管理要求,税会存在差异。会计上确认了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不意味着就一定能税前扣除,还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样,对于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如果没有进行会计处理,也不得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在实务工作中,需要同时加以注意,才能顺利实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三)资产损失扣除金额的差异。由于计提减值准备、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预计净残值等方面税会存在差异以及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等,导致税法上确认的损失金额与会计确认金额可能存在差异,需进行纳税调整。 (四)对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资产损失处理存在差异。以前年度未予确认的实际资产损失,税法规定必须追溯到所属年度申报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而会计上不要求必须追溯到所属年度重新计算损益。 课程目前没有专门讲这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