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2015-10-23 11:40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同时向税务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注销登记申请;

  2、注销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登记表;

  4、发票缴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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