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加工型企业,委托方委托我们加工产品,但是我们又拿去给第三方,我们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结算重量是加工前重量,开票也按加工前重量开票,但是我们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是按照加工完的重量结算,第三方也按加工完重量给我们开票。问题出现了,加工完的重量比未加工的重量轻。就相当于我们购进的重量低于销售的重量,但是东西是同一个东西,这样税务局那边会认定虚开发票吗?有合同可以作为一个解释说明吗?
负责的宝贝
于2021-12-16 17:38 发布 1048次浏览
- 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1-12-16 19:13
同学你好,这种情况的话,税务不能认定为虚开发票,但是给前面的委托方按加工前的重量开票,不符合实际业务,建议修改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改为按加工后的重量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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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这种情况的话,税务不能认定为虚开发票,但是给前面的委托方按加工前的重量开票,不符合实际业务,建议修改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改为按加工后的重量开票。
2021-12-16 19:13:30
你好,没法证明的,你是实际有支出,但是别人给你虚开了发票,你支付给了a,你和a的业务必给你开了发票,这个就是虚开发票,除非a给你们开发票。
2021-12-14 12:07:20
是指你们将发票开给了你客户指定的开票人,而这个受票方跟你们没有直接的业务联系
2016-03-02 17:43:43
算的啊,没有真实交易就是啊
2017-12-08 08:18:31
你好,这个业务真实就不涉及虚开的问题
2019-06-27 11: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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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的宝贝 追问
2021-12-16 19:15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21-12-16 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