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分公司签署合同,但是开票和付款都是总公司。可以这样操作码?
苗条的过客
于2021-12-17 13:55 发布 2547次浏览
-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不可以这样操作,这样会导致合同签订情况与发票开具情况不一致。
2021-12-17 13:56:28
可以的,这种在实际工作当中是常见。
2022-03-31 12:37:20
你好; 可以的。 总公司可以授权分公司去开展业务的
2022-02-16 16:14:54
您好,如果开专票会有影响,三流不一致
2019-12-16 11:55:02
学员你好,
最好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于分公司履行义务。
贵公司分公司提供服务,可以作为开票方。但需要提供相关合同及交易事项协议。目前对于内部授权分公司直接开票的,只有建安行业有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所以贵公司与分公司需要与客户签订三方协议,为了尽量规避风险,最好约定分公司作为收款方。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019-08-19 13: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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