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请问老师,这句话会计上是怎么写会计分录?因为我们就属于这种情况,研发的产品对外销售了,但之前计入了研发费用
水中的小鸟
于2021-12-20 12:26 发布 301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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