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了3年的孙某经参加全国统一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今年申请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唯一资格)。此时,孙某的同学B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找到孙某,想让孙某跳槽到B事务所。孙某假意答应辞掉A事务所,到B事务所工作,但他没有办理与A事务所解约的手续,已经跟B事务所签约,月前尚未到B事务所报到。为了能多拿报酬,孙某还偷偷在A事务所审计的M公司担任咨询师3年,计划继续担任咨询师。孙某的做法对吗?请做具体分析。
糊涂的故事
于2021-12-21 10:49 发布 694次浏览
- 送心意
宋艳萍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经济师
2021-12-21 12:02
你好,不对。注册会计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事务所担任合伙人 股东或从业。
相关问题讨论
下列情形中,可能损害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客观性的有( )。
A.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由项目合伙人推荐
B.项目合伙人就审计意见类型向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进行咨询
D.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曾经担任所复核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2021-07-10 22:39:23
(1)不恰当。应根据本事务所及其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量身定制”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而不应当盲目地“照搬照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
(2)不恰当。项目组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向参与审计的外部专家、其他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获取关于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
(3)不恰当。项目合伙人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政策和程序解决重大事项,而不是遵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意见。
(4)恰当。
2022-04-15 13:12:09
你好,不对。注册会计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事务所担任合伙人 股东或从业。
2021-12-21 12:02:39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该为注册会计师 如果不是注会,可以作为实际控制人
2015-12-16 16:22:13
【正确答案】
(1)不恰当。应根据本事务所及其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量身定制”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而不应当盲目地“照搬照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
(2)不恰当。项目组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向参与审计的外部专家、其他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获取关于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
(3)不恰当。项目合伙人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政策和程序解决重大事项,而不是遵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意见。
(4)不恰当。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2022-04-15 13: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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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艳萍老师 解答
2021-12-21 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