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我公司是子公司,银行资金归集到母公司银行账户,收到利息付款方显示母公司名称。(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19-20期间利息收入免增值税。 问题(一)19年之前收到的利息没提进项税是否需要补提。 问题(二)如果需要补提从什么时间开始补。
绝对yes
于2021-12-23 09:55 发布 146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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