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4月1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3个月 后付款且经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2021年4月20日, 乙公司为支付技术服务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乙公司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 2021年5月20日,丁公司为支付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要求提供担保,己公司作为保证人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和被保证人的名称。2021年7月4日,戊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其与甲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为由拒绝付款,并出具了拒绝证明。考虑到乙公司经济实力最为雄厚,戊公司首先向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遭到乙公司的拒绝要求: (1)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 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并说明理由。
生动的小懒虫
于2021-12-28 13:54 发布 2452次浏览
- 送心意
何何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二者不一致的。前者针对的是普通类别的技术服务,后者针对的产品、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供的研究开发类技术服务,而且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增值税专票,其中有专票记载的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列支,只要符合一定的研发绩效或者相关要求,有关费用一般可以报销。
2023-12-01 00:33:24
您好,这两个没什么区别的
2021-11-23 05:46:06
您好,这俩哪个都是可以的
2022-09-28 10:28:49
*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费 这个就可以,税收编码只需要一个星号,不要写几个
2020-09-10 14:08:44
你好,合同的金额一定要等于发票的金额
2021-10-14 15: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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