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6000元 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24000元,合同价款为25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5000元的合同对价。假定 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 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粗心的黑猫
于2022-01-07 01:31 发布 674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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