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因支付货款的需要向B签发了一张以M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上面记载“2018年1月1日之 前我行承诺付款"; B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C并记载“不得转让”,C获得此汇票仍将其背书转让给D;D获取票据后不慎遗失,被E拾获,E为了支付给F货款,遂伪造D的签章将此票背书转让给自己,自己再将其背书转让给F。F对此事不知情且向E按时发货。 问: (1) F找M银行付款时,M银行是否必须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2) F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不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3)若C向票据权利人支付了款项后,C可向谁行使再追索权?为什么?
英俊的黄豆
于2022-01-12 10:50 发布 1955次浏览
- 送心意
庾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初级会计师
2022-01-12 11:58
M银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相关问题讨论

M银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2022-01-12 11:58:45

5月和6月都要做帐。您好。
2022-06-20 17:47:50

同学,你好
一般不需要开发票
2022-03-31 10:55:31

您好,这个编号都是自己编的 怎么遗失?
2020-06-28 16:00:52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就普通发票遗失后的处理流程作统一的规定。由于可能牵涉到跨地区、跨国地税局互认等问题,省局目前对此也没有作统一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对其作出的声明和行为负责,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纳税服务,以及遗失发票方有过错等因素,在国家税务总局作统一规定前,对遗失已填开的普通发票的,可暂按以下办法处理:1、对于因开票方原因造成发票遗失的:可以由开票方登报声明作废,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后,重新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此发票为“遗失后重开”及原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2、对于因受票方原因造成发票遗失的:可以由受票方登报声明作废,持该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及开票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后,可以将此发票复印件(连同登报声明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视同发票联处理。3、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7-06-24 19: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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