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7-03-07 19:03

资产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损毁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企业因盘亏、损毁、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这段话是从书上摘录的 
    这段话不是说税务机关审核后,盘亏的原材料及其转出的进项税金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我是这样理解的     难道是我理解错误了?请老师纠正并解析一下  谢谢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7-03-07 18:51

您好,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7-03-07 19:11

您好,请参考以下税法规定。至于能否扣除,那就看税务局的审批结果吧,因为规定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我的理解是不可以扣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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