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宋艳萍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经济师

2022-01-25 13:48

你好,参考以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根据以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特别要注意以下3点:

1.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必须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

2.“单位”栏必须填写面积单位。

3.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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