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 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主要是从农户手里收购水稻,之后代加工成大米,销售成品大米,现在我遇到的问题是,10月份的时候销售了46.吨,当月没做帐,次月报增值税时直接按46购进原材料,对应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了8512.51元,我们的购进发票都是月末开的,是为了当月销售多少就开多少,省得有库存,所以正常计算的话本月应该是开具65吨的收购发票,按65吨收购吨数(收购进金额是3200元/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不是已经过了征期,不能再改了,我做帐时应该怎么纠正这个错误 感谢老师,期待回复,还有就是这个分录应该怎么做,金额怎么算,谢谢老师,
活力的世界
于2022-01-29 11:30 发布 74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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