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0年9月20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缴纳消费税的安全产品,该批产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用销售未加工ph产品甲公司耗用原材料成本为60万元支付加工费30万元增值税为3.9万元,消费税为十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的ph产品的初始入账金额为多少?
好天气
于2022-02-09 19:12 发布 1959次浏览
- 送心意
大红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22-02-09 19:13
亲爱的学员,您好。ph产品的初始入账价值=60+30+10=100万元。以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用销售的,消费税应计入成本。
相关问题讨论
一般纳税人核算原材料价格是按不含税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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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15:13:01
亲爱的学员,您好。ph产品的初始入账价值=60%2B30%2B10=100万元。以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用销售的,消费税应计入成本。
2022-02-09 19:13:57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食堂领用的进项税不得抵扣,所以进项税额应转出。
2020-06-11 20:48:33
请直接发文字哈,图片没法操作
2022-03-28 14:28:36
您好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材料缴纳的增值税 取得专票的话 不计入存货成本
2020-03-16 21: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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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19:37
大红老师 解答
2022-02-09 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