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挂靠一家建筑公司承包总包方发包工程劳务分包,总包方没要求我挂靠公司开建安发票,12年工程,14年完成工程决算,16.17年我以挂靠公司名义,通过法院诉讼,要回工程款,我已上交了挂靠公司要求付给的管理费,现挂靠公司个人主张和我结算时说20.21年在挂靠公司所在地上交纳增税,(此工程所在地沈阳,挂靠公司所在地上海),这种操合理吗?我应该怎么做,谢谢!
清脆的寒风
于2022-02-16 21:13 发布 587次浏览
- 送心意
曹老师在线
职称: 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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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操作不合理,建筑服务,跨区经营,并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相关税款。权利和义务已经实施完毕,过分要求不用理会。
2022-02-16 21:17:17
然后跟政府沟通先以借款名义,把款项打到投资公司账户上,说不符合流程, 根据这些情况该怎么处理?
2016-09-02 16:50:25
你好,同学。
1390*(1-1.6%-12.4%)这就是你实际收的款项。
你已开发票什么意思?
2019-12-17 14:06:35
你好 可以记费用可以开办费
2023-04-13 11:10:13
你好 按合同内容开发票
2021-10-15 14: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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