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2-02-17 16:13

你好 是免税增值税 交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因此,该公司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若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还有余额的,应按照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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