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根据《条例》规定,请所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按照《条例》要求向**公安分局禁毒大队书面报告本企业2021年度购买、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汇总表和总结。 如不按时报告的,公安机关将按《条例》规定,暂停审批业务。请各企业遵照规定按时报告。
大力的雨
于2022-02-25 11:17 发布 38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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