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一家自动化研发及自造企业,一般纳税人,但是最近有一件事就是,外公司员工转入20人,开工资福报销差旅,另一公司对分付款这部分员工的所有费用,需要签署一个什么协议?可以又不违反原则对他家开发票呢?可以开研发服务但是应该不能开代理服务费?这是初步的协议总感觉不妥,到时找不到不妥的点在哪?
胡萝卜
于2017-03-17 21:41 发布 1006次浏览
- 送心意
方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2017-03-18 09:13
方老师您好,这些人是五险一金都在我公司,实际属于我公司员工,然后这些人给另一公司干活,但是另一公司给我们付款,我们应该给提供发票,但是我不知道这样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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