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2-03-01 12:44

同学你好
1.1.有关年终奖发放的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并且还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1.2.有关销售佣金的规定
有关销售佣金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第一,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第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第四,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第五,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真实凭证。
在目前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许多企业为开拓销售市场,对销售人员实行固定报酬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相捆绑的方法,即每年年终按销售人员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发放销售奖金,但销售人员须自行负担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成本费用。即企业对销售人员的奖金提成常常采取“包干制”,即对销售人员除每月定额发放工资外,再按照其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金,支付奖金后,不再另行报销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与销售有关的费用。企业也就达到了防止销售人员滥报费用,节约成本支出,鼓励多劳多得的目的。此种方法对于提高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降低公司成本十分有利,但是从税收角度分析,就会发现这种方法不仅会增加销售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而且会使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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