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订某新型食品制作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将向佳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也可向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佳公司以该技术制作食品存在缺陷为由要求取消合同,双方争执不下遂申请仲裁。双方均未选定仲裁员,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并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遂指定甲乙丙三人担任仲裁员乙为首席仲裁员,佳公司以甲与研究所利害不清为由申请其回避,经调查首席仲裁员决定不必回避。佳公司要求公开审理,研究所则要求不公开审理,经反复磋商,最终决定不公开审理。在仲裁庭开庭期间,研究所未经许可无故退庭,于是仲裁庭决定停止仲裁程序 指出以上案例由的不当之处。
冲冲冲
于2022-03-16 14:16 发布 1513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2-03-16 14:46
第一个问题,在你那个协议里面没有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是不能进行仲裁的,只能进行诉讼。
相关问题讨论
第一个问题,在你那个协议里面没有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是不能进行仲裁的,只能进行诉讼。
2022-03-16 14:46:16
你好,建安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具建设工程发票,增值税 税率是按9%的
2024-06-27 09:15:49
一般不可以 具体还要看业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等四项指标,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
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四项指标权重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
指 标
2015-11-25 15:46:20
你好 这个要根据你们实际业务开票 如果你们实际是服务费可以开 按合同约定开票
2018-12-29 11:22:31
技术合同签订涉及印花税,
如果只是证明合同,不会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018-11-15 13: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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