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S公司兼有部分投资业务。2017年3月,S与乙市A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在丙市设立B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S出资8千万元,每年按50%分配B利润。B于2017年6月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丁市C公司2亿元。2019年9月,B有限合伙企业将持有的C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取得股权转让收入3亿元。,B2019年度未向投资人分配股权转让收入。 B对C企业的投资外,无其他业务发生。2017年度,B发生费用200万元,2018年度发生费用300万元,2019年度发生费用500万元。 2019年S应确认应税所得(30000-20000-200-300-500)×50%=4500万元,纳税调增4500万
Aime
于2022-03-17 12:11 发布 40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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