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票的那个地方有一个授权补记事项在那个收款人名称,那儿有甲给乙签了一个1,000,000的支票,然后收款人未写,然后乙背书转让给丙,收款人由丙来填到那个收款人,票据是有效的,但是为什么又说未补记的不能转让背书,但是这时候乙转让给丙就是背书转让呀
臭志儿
于2022-03-19 10:45 发布 732次浏览
- 送心意
媛媛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2-03-19 10:57
我国票据法规规定,我国目前的票据都是计名票据,就是在使用之前,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没有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不允许流通的。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被背书无法证明背书是连续的,背书不连续的,当然也就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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