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这句话如何理解?是不是确认多少收入就确定成本(比如,确认1000万的收入,同时确认1000万的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就没有增值?
正直的麦片
于2017-04-04 09:33 发布 313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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