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个自然人决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劳务作价出资5万元,丙以其自主知识产权作价出资6万元;其中甲、乙为有限合伙人,丙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由甲全权负责,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后甲因故死亡,这时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甲作当然退伙处理。 请问: 1.该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2.有限合伙人甲因故死亡,作当然退伙的处理是否正确? 3.假设乙作为有限合伙人退货后,该合伙企业因乙退伙前的过失行为而发生债务,乙是否仍应对此承担责任?
幽默的大门
于2022-03-22 15:32 发布 1247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2-03-22 16:37
1,第一个,有些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关于日常的经营管理,不能与有限合伙人来进行执行,需要有那个普通合伙人进行执行。
2,死亡之后,他是由他的继承人进行继承,当然退伙,这个是不正确。
3,在之前发生的责任他是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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