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何何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2022-03-23 23:38
一是关于评估对象,商誉非能够独立存在的资产,通常不能作为直接评估对象,商誉减值也不能直接作为评估目的出现在评估报告中。形成商誉的是“企业可辨认资产与负债”的“集合作用”,非某单项资产或负债。商誉减值测试时,评估对象一般表述为“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的组合”,评估目的为“公允价值评估”。
二是关于评估范围,评估范围不能笼统而简单地定义为“全部资产和负债”,应至少区分为两种情况分别予以确定。一种情况是:购买方购买某企业后,该企业仍然保持独立的法人实体,这种情况相对简单,评估范围为基准日对应下的资产和负债。另一种情况是:购买方购买某企业后,将这个企业与其他已经存在的企业进行“吸收合并”,不管这个企业被保留法人实体,还是被注销法人实体,都以合并后的新企业形式继续存在。此时,被购买企业在购买后发生了“外延式变化”,在资产组公允价值评估时应“厘定范围”。厘定范围即确定应属于被购买企业的“资产组”,厘定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是评估基准日就是会计报表日。
四是关于评估方法及模型,收益法是首选方法。评估模型包括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模型和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模型。使用模型时,不可采用“税前利润”作为折现因子。一方面,尽管评估报告未能直接表述为“商誉减值”,但是报告本身承载着判断商誉减值的使命,模型应与取得商誉时的口径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尽管有判断减值的使命,但报告的评估对象和目的决定了这是正常的“企业价值”评估范畴,应遵循《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此时宜作为参考资料呈现在报告中。
五是关于评估报告有效期,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一般没有有效期的概念,因为基准日为会计报表日,编制财务报表是时点,这一期的财务报表数据不能直接用于另一个会计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