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单位是一家非盈利性民营医院,5年前由甲乙两人共同出资组建假设为A企业,委托丙管理,丙不是股东,今年A企业投资新建了另一家非盈利医院假设为B企业,因其他原因,A企业决定把B企业卖给丙经营,两家企业互不相干。B企业实际投资用了800万,请评估公司评估了1000万,现在双方协商B 企业作价560万卖给丙,并拨A企业的医生,员工一部分给B企业。这项业务是不是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的性质不?
天青色等烟雨
于2022-03-27 17:01 发布 461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2-03-28 08:33
同学你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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