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 江州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委托乙企业(一般纳税人)加工一批原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采用实际成本法计价,发出材料成本280000元,支付往返运杂费2000元,乙公司收取的加工 费为20000元(不含税),增值税2600元,并向江州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75000元。 要求:编制下列情况的会计分录 (1)江州公司收回该批商品后用于连续加工生产应税消费品。 (2)若委托加工的是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
甜甜跳跳虎
于2022-03-27 21:48 发布 138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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